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发展文明的精华,有着重要的意义。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等规范了义务和权利,其中指出,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履行相应义务,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传承人资格。
《条例》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有这些权利:对保护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合理利用;依法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参加展示、展演活动;开展保护工作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资助。
为了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传承与传播,《条例》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进行了丰富:开展传授、展示技艺、学术研究等活动;享受人民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开展传承活动遇到困难,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扶持;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文献、实物、场所,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需要指出的是,《条例》中也明确说明: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履行相关的义务,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记者 李娜 实习生 龚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