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和文化景观。世界遗产具有明确的定义和供会员国提名及遗产委员会审批遵循的标准。
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其标准有: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与具有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和实质的联系。
自然遗产
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规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其标准有:
1.构成代表地球现代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2.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3.独特、稀少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4.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
文化景观的类型
1.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其他概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2.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就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地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世界遗产公约》的新意在于把人们迄今为止几乎一直认为互不相干的自然保护和文化保护联系了起来。世界上的一切,概括起来不外乎自然的和人工的两个方面。长期以来,自然与文化两者一直被认为是互相对立的两种因素。然而自然的存在与人工的创造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但它们之间又有其不可分割的联系,是相辅相成的。人类创造的最美的工程,往往是由于它们和自然环境有和谐的统一,而某些最为壮观的自然景观往往也带有人类活动的深深印记。
我国于1985年11月22日正式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一个国家一经签署公约,即须保证保护好本国领土上被公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古迹和遗址。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国家向世界提供了它们拥有的、并应完好无损地留给后人的最大财富,为了保护这些遗产,可以得到国际上的援助。
从1986年起,我国就开始世界遗产的申报及保护管理工作。截至1999年底,已先后向世界遗产委员会申报世界遗产项目30个,其中已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有23处,其中文化遗产16处,自然遗产3处,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4处。23处世界文化遗产,在全世界现有500余处遗产名录中仅占4%。(据《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