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借条是用毛边纸,毛笔行书的。正面上方有“解放军晋冀鲁豫野战军第六纵队炮兵×××(三字看不清)”的骑缝印。内容是:“今借到新县二区二村大米壹佰陆拾贰斤,德字部三队经手人陈秀升,1948年2月8日”并加盖陈秀升私章三处。左下角有:“请求速转以便算帐,取粮机关九分队”。借条背面有1979年新县民政局付给保存人粮食时的签字和公章。
此条是1948年2月,刘邓大军南下时路径新县箭河时向二村(熊冲)农民借粮时写的借条,当时由二村负责人曾庆元保存。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解放军严格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优良作风。解放后直到1978年冬,曾庆元将之捐献给箭河纪念馆。1979年,新县民政局落实扶贫政策时,曾庆元又取出此条,拿到民政局领取粮食后,复交箭河纪念馆。1984年1月,箭河纪念馆转交给新县文管会收藏。2003年4月,由文管会移交给博物馆保存。